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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来水厂滥收费用案


案情:
  罗田县某自来水厂自1995年元月至于1998年5月,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开展自来水设施维修服务,并强行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代维费,代维费随同水费一并收取。该自来水厂在没有进行维修服务的情况下,也要对用户收取代维费,对拒绝缴纳代维费的用户则采取停止供水等措施。三年共收取代维费5万元。后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简要分析:
  此案中,该自来水厂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在未取得自来水用户的同意下,强行开展自来水设施维修服务,并对用户收取代维费。一旦用户拒绝接受其服务并拒绝缴纳代维费的,则采取停止供水等强制方法。他的这种强制服务及滥收费行为显然侵害了自来水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及其合法权益。
该自来水厂不仅损害了自来水用户的合法权益,还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他的这种代维服务尽管没有排斥明确的竞争者,却排斥了潜在的竞争者。具体说,该自来水厂可以从事自来水设施维修服务,其他经营者也可以从事自来水设施维修服务。在自来水设施维修服务这一领域,所有的经营者都应公平地竞争。但该自来水厂利用其依法享有的独占地位,强行在自来水用户中开展代维服务,从而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自来水厂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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