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田县某医院商业贿赂案
案情:
某医院从2000年元月至2001年5月,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共接受对方单位给与的所谓的“折扣”50万元,但这笔折扣收入只是记入了医院财务帐的其他收入帐,而没有计入反映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收入帐。
简要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药品回扣案,即商业贿赂案。这笔50万元“折扣”收入名义上为“折扣”,实际是回扣。回扣与折扣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明示入帐。明示入帐的是折扣,不明示入帐即帐外暗中则是回扣。这笔折扣收入并没有明示入帐,因此是回扣,而非折扣。形式上这笔折扣收入入了财务帐,但入的是其他收入帐,而没有入药品收入帐,即没有入能够真实反映药品购销活动的药品收入帐。因此这种入帐,从实质上讲,还是帐外的,暗中的,根本不能视作明示入帐,也就不能把这笔收入视为折扣,就是说,这笔收入是变相的回扣。因此,该医院的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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