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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药品广告案


案例分析

  1998年6月,某市金川公司职工范某在报纸上看到署名“某市还春堂药店”的广告“神奇牌生发灵”,“购买者使用一个月后即能生发,且发本店信誉卡,三年内有效。”等宣传后,于1998 年 7月前往该处,交药费用1860元购买“神奇牌生发灵”一个疗程的药品。50天后,范某又一次前往该药店,该药店经理要求其再次购买一个疗程的药品。范购买使用一个月后,仍没长出头发。范某又一次来到该 药店。发现销售人员与药品已不知去向,范某找到该药店经理要求退款,药店经理认为:销售“神奇牌生发灵”是外地药品z经销商来我店租赁柜台经营的,药店只是收取一定的租金,与此事毫无任何关系,拒绝退款。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帮助范某解决此事。
  解: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某市还春堂药店”作为出租柜台方,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赔偿。其赔偿后有权向经销商予以追偿。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广告的经营地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责任。广告宣传要求真实,还春堂以患者使用药一个月后即能生发为承诺,且药费高达1860元,患者的病未治好,又要其再购买一个疗程药品,加重了消费者的损失,还春堂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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