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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邮政支局强制储蓄案

 

  案情:某邮政支局自1996年元月至1998年元月,一面开展汇兑业务,一面强行开展邮政储蓄。在该局领取汇款,必须按汇款金额的20%-30%在该支局储蓄。取款人不同意,该局还是按比例予以扣除。取款人只能取得一部分现金,其余都是存款单。该局两年共计储蓄20万元。
  简要分析:该邮政支局强行要求取款人存款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一、该邮政支局实施了限定行为,侵害了取款人的自主选择权。该邮政支局通过汇兑来开展邮政储蓄活动,并且不与取款人商量,不经取款人同意,就强行要求取款人必须按汇款的20%—30%予以储蓄,显然违背了取款人的意愿,侵害了取款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该邮政支局即是指定者,有时被指定的经营者,即使他自己制定取款人到他自己除存款。同时它所提供的存款服务并不为取款人所愿意,完全是取款人不必要的服务,这是该邮政支局但方面强制性交易服务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三、该邮政支局的这种强制储蓄行为固然侵害了取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他开展邮政储蓄业务,应当依法进行,并应坚持由款自愿的原则,同其他金融业经营者展开公平竞争。但他却利用自己独占汇兑业务的这种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取款人必须把部分汇款予以储蓄,这些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竞争。
  综上几点,该邮政支局的强制储蓄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并应受到该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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