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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的虚假广告案

【案情】
  《北京广播节目报》1998年4月10日刊登的一则广告:“肝炎患者与腰腿痛患者的福音。A是电子治疗器,系本厂专利技术产品,专利保护号:85100782。经国家选送1996年‘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博览会,去年11月新华社向全国发布新闻以来,先后20余家报社记者采访并发布了消息,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健康报专题报道了本厂A氏电子治疗器。患者纷纷来寻求购。电子治疗器是现代电子化技术装备起来的医疗器械,用音频电流作治疗源,疏通经络、去邪扶正,调节免疫功能。疗效高、无副作用。治疗时间短,最适应乙型肝炎与腰腿痛,经全国26个省、市医院600多例临床证明,治愈率达95%。对骨质增生、类风湿、关节炎、各种神经痛、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神经衰弱、偏瘫、闭经痛经、痔疮等均有明显疗效,被患者称为‘神匣子’。是家庭必备的治疗工具。男女老少均可使用,附有详细说明书,本部已向用户直接办理邮购业务。需要者可通过各地邮局或银行汇款。一型每台售价25元,二型每台售价30元(包括邮费、包装费),本部按汇款的前后顺序发货 ,为使用户满意,质量实行三包。这条广告内容是虚假的,令人误解的,也是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因此已被广告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分析】
  (1)这则广告中所提到的“1996年选送‘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博览会”的说法与客观事实有出入;(2)广告中所称的“经全国26个省、市医院600多例临床证明,治愈率达95%”佐证材料没有调查根据,目的是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广告中所言信以为真,从而,增强购买的决心。使广告刊户达到促销的目的;(3)广告中“神匣子”的说法有些夸大其词,片面地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功效;(4)《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而此广告却编造了“专利保护号:85100782。”已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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