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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述廉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党组成员、直属分局和机关科室正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在每年底进行。无特殊情况不举行或推迟活动的,要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五条 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第六条 述职述廉活动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主要方式是召开民主生活会,由述职述廉人向全体干部报告个人情况,接受民主评议;第二阶段由局纪检监察室和人教科负责组织,述职述廉人要将述职述廉情况定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监察室,并接受党组织的评议和监督。两次评议的结果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述职述廉人应如实报告有情况,凡报告失实的,要根据情节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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