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督办,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市局党组成员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自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督办。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检查督办工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但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三、重要检查督办工作,由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机关各科室、专业分局配合。
四、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落实情况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中旬进行半年检查和年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局综合考评奖惩范围,并记入负责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年终检查对落实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对认识不高、工作不实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