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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上级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监察室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的建档单位,负责廉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局监察室建立廉政档案对象为:局党组成员、直属分局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其他应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群众反映、信访举报干部有关问题的核查结论;
(四)干部受奖励、处罚的情况;
(五)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
(六)干部其他廉政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每年一次如实填写《廉政档案登记表》,不得由他人代笔,填写时要实事求是,不得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第六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发生的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入档材料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载明出处、日期,报经局纪检组长审核后方可归档。信访举报的核查结论,须按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归档,凡未经领导审核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入廉政档案。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凡需调阅廉政档案,必须报请局纪检组长审核同意并在监察室登记后,方可借阅。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严禁私自涂改、圈划、复印、抽换材料。
第八条 本制度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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