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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中办发〔1995〕8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入申报的对象:
局党组成员、局直属分局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必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资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其它应申报的收入。
第四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1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1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五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督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