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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层以上干部述廉述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工商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述廉述责的对象为局党组成员、直属分局和机关科室正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述廉述责的内容:
(一)报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收受(拒收)礼品礼金、公车使用、旅游和省外出差、婚丧嫁娶事宜、公款吃喝、个人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购置通讯工具及话费开支、公款配置住宅或支付上网费用及其它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二)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主要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状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采取的措施、开展的活动、收到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方法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涉及个人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述廉活动在春节后举行,述责活动在每年12月底举行。无特殊原因不举行或推迟举行述廉述责活动的,要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五条 述廉述责活动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自行组织。主要方式是召开民主生活会,由述廉述责人向全体干部职工报告个人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述廉述责事项的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第二阶段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述廉述责人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将个人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述廉述责事项的情况写书面材料上报局监察室,并按照局监察室的安排,在本规定限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地向局党组述廉述责,以接受党组织的评议和监督。两次评议的结果将存入述廉述责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六条 述廉述责人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凡报告失实的,要根据情节追究其纪律责任。本人在述廉述责中能主动交待自己违纪问题的,视为自查,一般不追究纪律责任,问题较大的可从宽或减轻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