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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论坛
对新形势下合同监管工作的思考
刘 和 平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三定”方案同时赋予了工商部门“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的职责。如何找到合同民事行为与工商行政行为的结合点,做到合同监管执法到位不错位、服务补位不越位。笔者认为要围绕发展、信用、监管做文章、下功夫。
  一是围绕发展做文章,在利用合同致富上下功夫。合同作为经济交往中的桥梁与纽带,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某种意义上讲,有合同就有市场,就有效益。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在前三年开展“合同解忧工程”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推行“合同致富工程”,再制订一个为期三年的考核目标,把合同培训、合同见证、指导签约、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调解合同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动产抵押物登记、增产增效等列入考评内容,使合同监管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围绕信用做文章,在强化合同权威上下功夫。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合同履约率低,合同约束力弱化,这不仅不利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更不利于入世后我国经济溶入国际大市场。作为工商部门在合同行政指导上应该而且也必将大有可为。一方面要加大《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解决观念问题。随意毁约的关键是合同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法律,且《民法》、《担保法》、《迫卖法》等法律法规与之密切相关,内容博大精深,实践中也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工商部门要不断地创新培训方法,通过以案讲法、文艺演出、专题讲座等形式,做到学以致用,常学常新。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解决制度问题。实施企业信用警示、公示等制度,建设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不诚信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予以公开。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输入“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布。从制度上激励守信企业,制约失信企业,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
  三是围绕监管做文章,在打击合同欺诈上下功夫。执法办案是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有的题中之义,但目前普遍存在合同办案积极性不高,重点不明,机制不活等问题。首先要解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这其实是“无所作为”情绪的一种表现,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监管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可以说,执法办案是合同监管的拳头,不办案就没有权威,有案不办就是失职。其次要明确重点。要严厉查处买卖合同、装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居间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欺诈行为;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管,提高签约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是要解决机制不活的问题。在日常合同监管工作中,不是无案可办,制约办案的根源是机制不活,从而导致了合同监管人员的素质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一方面在考核标准上要进一步完善。不能将合同案件仅仅局限于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所查处的案件。如果是通过合同监管发案,承办案件的人员是合同监管人员,就应纳入合同案件指标考评。在办案经费及奖励上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合同办案与集中办案的关系。集中办案并不等于合同监管人员就不办案,合同监管工作专业性较强,应提倡指导办案、联合办案、亲自办案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合同监管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充分发挥合同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特长。

(作者单位 湖北省黄冈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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