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蕲春县工商局
《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规定,是行政程序现代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听证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促进行政决定合理化、科学化,既能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又能防止和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错误。国家工商局1996年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对如何具体操作听证,作了详尽的程序规定。几年来,通过听证工作的开展,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对听证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但是,听证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待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搞好听证工作。
一、对听证必要性的认识不深,导致听证案件比例很小
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申辩的机会,然后再面对面地对证据进行质证,这不仅是办案机构接受监督、提高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教育当事人遵守法规规定,做到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需要。同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防止执法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错误,也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信任的一种体现。然而,现实工作中无数案件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一方面当事人不愿听证,宁愿花钱到法院去起诉,也不愿先行使听证权,其中原因很复杂,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程度不够,对听证的作用信心不足。另一方面,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习惯于听证,觉得听证是件麻烦事,所以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宁愿降低处罚标准,尽量不过听证这条线,导致执法不严,听证案件的比例很小。就我局而言,听证案件一年不足10件,而且大部分当事人都放弃了听证权,真正举行了听证会的案件只有一两件。
二、对听证民主化的理解不够,导致听证会流于形式
事实证明: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目的不外乎有三个:一是提出异议,提交新证据;二是通过申辩,希望减轻责任;三是了解案情,掌握抗辩证据,为诉讼作准备。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会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及工商机关适用的法律、处罚意见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核实调查和对其行为作出有利的认定,他们最终的目的是减轻或免予处罚。从这一角度看,工商机关需要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在积极鼓励当事人行使听证权的同时,要作好应战听证会的准备,不要片面认为工商部门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执法就没有错误,特别是证据材料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确时,更应该通过听证及时补正。然而,现实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听证会只是摆摆样子,走走过场,有的甚至暗示当事人不用听证或利用自身优势压服当事人,从而达到处罚的目的,执法者始终是一副高高在上的面孔,没有通过听证,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质辩,当事人没有在陈述申辩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也没有通过听证会,换位思考,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或积累好的经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听证案件的准备不足,导致部分案件定性不准
作为办案机构,应该在办案过程中力求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案件最好是在听证之时,将有缺陷证据补齐,适用法律不准确的及时纠正过来,而我们的办案机构,往往是以取证困难为由不屑于将证据材料补足,这样的案件往往经不起时间和诉讼的考验。如我局今年4月举行的“横车镇某卫生院收受商业贿赂一案”听证会上,当事人就工商部门的证据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办案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有误,最后经过双方质辩,此案需重新取证调查。所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特别谨慎,要通过缜密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缺失的尽可能补充调查,做到万无一失。
听证是执法程序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行政机关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方法。搞好听证工作有利于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和提高办案水平,搞好听证是执法工作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树立正确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听证权提供条件,不走过场,使执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在听证中受益,应当是开展听证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