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商部门建立稳定沟通协调机制的
几 点 思 考
刘 浜
吴仪国务委员在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执法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工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其监管的领域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多且政策性强。特别是自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工商部门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原则不变,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宗旨不变,坚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变。这就要求工商干部要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掌握沟通协调的本领。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就如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样,是一个事关工商职能发挥、服务经济发展的紧迫课题。
一、沟通协调的对象和形式
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主要是指与管理相对人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双向平行沟通。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固定法律文书、成立领导小组、联合发文,召开联席会议等途径,开展说明理由的告知式沟通协调、重大活动的整合式沟通协调、影响全局的除障式沟通协调、解决预案之外问题的补漏式沟通协调。
二、当前沟通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因沟通协调不够引起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为“三化”:一是职能“弱化”。因缺乏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相互扯皮、设卡,往往出现违法案件调查不下去,日常工作开展不起来的被动局面,工商职能被严重削弱,执法权威下降,形象受损。二是工作“泛化”。在有的地方无论开展什么工作,工商部门都是理所当然的“常务代表”,成了“万金油”。当前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与工商部门的联合发文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性审核,违背行文规则,把工作不当地延伸到自己的职能之外,甚至无原则地干出违反职责之事,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三是矛盾“激化”。工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常处在矛盾的前沿,往往因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交叉,与管理对象的利益冲突,受冲击和威胁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沟通协调的特征及要求
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必须清晰地把握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征,在思想上强化五种意识,做到原则问题要坚持,具体问题要灵活。
一是把握法律性,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性是沟通协调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性决定了稳定性。对工商部门来说,“法有明文规定才可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依法行政始终是工商部门的生命线。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提请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发现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等,就涉及到工商与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二是把握及时性,强化重点意识。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要追求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衡量行政管理活动优劣的综合指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要求工商工作要反应迅速,监管有力。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带有季节性、地域性、突发性,要强化重点意识,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季节性的有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监管、打假保春耕、打假保节日等,地域性的有私货市场、地区封锁及行政垄断、拼(组)装汽车等违法行为;突发性的如涉农、涉安等重大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是把握敏感性,强化大局意识。需要沟通协调、发挥部门合力的工作往往是社会的难点、政府的重点、舆论的焦点,甚至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有些工作既是工商部门日常的管理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因此要有敏感性,要有大局意识,否则就会贻误战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网吧、文化市场的专项整顿、对不良文化广告及非法出版物的查处、打击传销和变相、知识产权保护等。
四是把握复杂性,强化公仆意识。沟通协调工作已渗入到工商工作从登记到监管到执法的每一项职能、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层面,离开了沟通协调,行政管理活动就寸步难行。交叉的法律关系、复杂的利益关系,要求工商部门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充分认识到复杂性,强化公仆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之中加强监管。根据职能划分,以我为主则勇于负责,以我为辅则甘于配合,绝不能“见利大家上,无利大家让”。如城市管理及打假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费者维权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等,都需要工商部门立足职能,发挥作用。追求高效和满意的最佳效果,实现沟通协调双方的“双赢”结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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