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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拍卖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拍卖业正步入一个超常规的发展时期。拍卖业作为一种朝阳产业,前景十分看好。与此同时,由于拍卖业高利润、低风险和监督管理滞后,导致拍卖业畸型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在一些地方,由于拍卖活动中出现管理漏洞甚至诱发了腐败犯罪的事例屡屡见诸报端。作为《拍卖法》赋予法定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履行职责,规范拍卖行为,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市拍卖业发展现状
  我市目前有2家拍卖企业,其中1家是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另一家是电力部门投资的国有企业;共有注册拍卖师4人,从业人员20余人;2002年成交额为900万元;今年上半年拍卖成交额为500余万元。2002年至今共有3家外地企业(武汉)到黄州进行异地拍卖,拍卖成交额600余万元;本地1家拍卖企业到外省及下辖县、市举办异地拍卖会9场,拍卖成交额300余万元。
  其主要特点:一是发展速度较快。黄冈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拍卖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业人员从最初的3人发展到现在的20余人,网点遍布黄冈市境内9个县市。近年来,武汉一些拍卖企业纷纷到我市招揽业务,抢占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二是拍卖领域拓宽。拍卖标的从最初的公物拍卖发展到现在的房地产、废旧物资、艺术品、广告经营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转让、金融部门不良资产、门店租赁等等;三是投入势头强劲。2家拍卖企业纷纷加大投入,添置电脑、电视、音响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施,改善办公环境,提升企业形象。市东源拍卖公司修建了拍卖大厅和拍卖小厅,硬件设施在湖北省内是首屈一指。同时,他们注重招收、培养高素质从业人员,每年都要选派人员进行更新知识培训,四是企业“摘帽”改制。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是由市贸易局投资注册的国有企业,贸易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不少弊病。去年,该公司摘掉姓“公”的帽子,给公司增添了勃勃生机。目前,公正拍卖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已增至13人,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营管理体制落后,没有形成行为规范化、管理现代化、效益合理化的现代拍卖企业,与新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二是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缺乏思想准备,不思进取,拍卖企业在承揽业务上大部分局限于执法部门罚没物资以及主管部门的特定物资,依仗的是找熟人、拉关系,不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三是拍卖行为不规范,不签订拍卖合同、不按规定从事公物拍卖、雇“托儿”参与竞买、商业贿赂等行为时有发生;四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拍卖师拍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对拍卖法律法规宣传不力,导致政府支持不够,群众了解不多,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工商部门监管拍卖存在的问题
  1、监管的手段和力度不足。《拍卖法》赋予了工商部门监管拍卖行为的行政职能,2001年3月1日实施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使工商部门在查处拍卖违法行为时做到有章可循。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监督只局限于表面上的拍卖备案和现场监管,对深层次的拍卖行为和执法查处缺乏必要的手段和力度,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我们曾经在现场监管拍卖活动时接到举报,反映有拍卖企业聘请的人参与竞买,但苦于没有证据而无从下手,明知有疑点,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当前,正值我们工商部门创建“四型”工商,在行政执法中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但是缺乏必要的暂扣、冻结、划拔等强制手段,执法职能与日益复杂的违法违规案件矛盾越来越突出,即便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案件,如当事人不配合,还要找法院执行,稍有差错,便是一纸空文。
  2、由于宣传不力,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对拍卖监管工作不重视,支持不够。我们在现场监管时,坐在拍卖台旁监拍席上,经常可以听到台下议论,许多不知道工商部门来干什么,他们大多数只知道《拍卖法》,只知道拍卖业主管单位是贸易部门,不知道《拍卖法》赋予工商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不知道《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今年上半年,市政府一位领导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拍卖筹备会上讲话时,竟然认为拍卖企业监管部门是公证处,让公证员参加就行了,最后还是我们拿着拍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据理力争,才勉强参加了拍卖会旁听。
  3、国家工商总局取消了合同鉴证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审批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同管理职能。尽管还没有接到正式取消合同鉴证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的通知,但由于报纸上已经公布了取消项目,社会上已炒得沸沸扬扬,使得合同鉴证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拍卖合同履行率较之去年同期下降了9个百分点。今年5月,市公正拍卖公司在拍卖完1家破产企业门店时,由于手续不全,拿不出房产证手续,与买受人发生纠纷,《楚天都市报》以“拍卖公司敲下欺诈一锤”为题,对该公司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响,给我市拍卖业信誉带来沉重打击。如果这份《成交确认书》经过工商部门及时鉴证把关,相信不可能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最后,我们督促公正拍卖公司中止了拍卖合同,退赔了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4、某些部门过于强调拍卖标的特殊性,直接出面主持拍卖活动。他们自己任命拍卖师,自己制定竞买规则,自己担任监督人,自己决定拍卖佣金,拒绝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对其它拍卖企业的拍卖,则在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和产权变更时不提供帮助,形成事实上的行业垄断经营。由于职能部门不同于企业,他们又有所谓部门规定,工商部门对之无可奈何。
  5、部门协作,配合不力。工商部门与其它部门如贸易局、拍卖协会沟通、交流不够,在管理上各自为政。贸易部门和拍卖协会由于每年要向拍卖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参加拍卖协会组织的培训、联谊会,与拍卖企业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他们对工商部门的态度要么是不信任,有抵触情绪,要么是“井水不犯河水”,互不干涉,行业管理严重滞后,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局面。
  6、管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拍卖企业需要懂经济、善管理、通晓法律法规、精通业务知识的专业人才。拍卖师要求更高,不但要有运用拍卖技巧将标的物拍出一个理想的价格的能力,同时要具备驾驭全局随时应对各种复杂场面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工商管理人员具备相当的拍卖业务知识,精通《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别人会的,我们得会;别人不会的,我们也要会。目前,我们离这些要求还有距离,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规范拍卖行为的有效途径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开展理论探讨,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管水平,成为懂经济、善监管、精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工作需要。
  二是加强对《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可以采取印制发放小册子、拍卖知识讲座、举办模拟拍卖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由政府牵头规范有关部门的拍卖活动,确保工商部门正常行使执法监督权。
  三是积极履行对拍卖企业的监督职责,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防止竞买人恶意串通和拍卖企业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四是建立部门协作联系制度。一场拍卖活动从接受委托到拍卖成交、移交,整个过程手续繁杂,如车辆的过户、房产的转籍、税费的交纳、土地的转让,工商部门应与交通、房管、税务、土管、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联系,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拍卖中存在的零佣金竞标、托市炒作、欺骗竞买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加强国有资产拍卖监督。当前,国有资产拍卖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委托拍卖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处于“暗箱操作”状态,极易导致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工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拍卖应从一开始委托拍卖就进入监管,从查处商业贿赂入手,进行全程监督,有效杜绝行贿“拉业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六是加强合同备案工作。要经常上门检查指导企业合同的签订情况,通过合同备案和合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采取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工作,不断推进企业诚信经营。
  七是加强合同培训工作。教育拍卖企业人员自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运作,提高执业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引导拍卖企业积极开拓业务新领域,加强行业自律,靠服务质量、技术力量取胜,大力营造诚信经营的环境。只有这样,我市拍卖企业才能走出目前的无序竞争,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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