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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一、申请条件:
  指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兼
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比照执行)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
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在市广告协会报名参加,通过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广
告专业技术岗位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广告
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制作场
所视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1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广告审查员培训在商标广告科报名
,通过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广告审查员证书)

二、提交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单位盖章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2、申请单位指定某人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
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广告制作设备清单
  4、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5、广告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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