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应当于情况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手续:
1、当事人依法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
2、主合同履行完毕;
3、抵押物灭失的。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注销登记表(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抵押合同解除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主合同履行完毕凭证或抵押物灭失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有原件);
5、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6、抵押人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意事项:
1、抵押物价值的估价,可以由抵押双方当事人估价,也可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国有资产的
估价,依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2、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3、抵押人应当对其占有的抵押物安全、完整 负责,不得擅自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抵
押权人监督;
4、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动产抵
押物登记证》,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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