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⒈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⒉隶属企业本辖区内登记的,提交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在本辖区内登记的提交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该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设立登记核转函;
⒊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加盖董事会或企业公章);
⒋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⑴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合同期一年以上)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⑵营业场所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⒍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审批的,或经营范围中有需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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