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请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六)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权限范围、授权期限)、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住所使用证明(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