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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须 知

 

1、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由许可方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
  备案。
2、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有效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注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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